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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申报
申报时间: 2023-04-10 -2023-04-20 受理部门: 东丽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订阅更多
申报条件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登记局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质押文件。 (二)优先支持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且融资手续齐备的企业。
支持力度
(一)上述企业以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过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或者保险等方式获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担保费或保险费、知识产权评估费等融资成本的40%给予补贴,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二)上述企业以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直接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50%给予补贴,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三)利息按照3月31日前实际放款金额计算,已申请补贴的业务不可重复申请补贴。
申报材料
(一)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申报书。(附件1) (二)以下条件满足其一: 1.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的证明; 2.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良好,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声明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质押登记通知书、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质押文件。 (六)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七)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如有) (八)企业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的质押合同。 (九)银行放款及利息支付凭证,尚未支付利息部分提供银行还款计划。 (十)到期还款支付利息承诺书。(附件3) (十一)与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合同、评估费发票。(如有)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项目来源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