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指〔2024〕100号
有关区财政局、教育(体)局,有关市级预算部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1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预算用于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规定的2024年增加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国家奖助学金标准等政策,具体包括:一是2024年,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二是2024年,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原奖励标准不变。三是2024年,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原资助面不变。四是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指导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原资助面不变。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预算单位、下达金额、列支科目等详见附件1。
二、上述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有关区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明确的各项资金分担比例,落实好区级财政支出责任,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区财政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用好国家奖学金原有奖励名额和此次新增奖励名额,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各高校要确保按规定于12月底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按月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做到应发尽发。
五、各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组织所属项目单位及时完善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切实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学生资助补助经费-01中央直达资金(2024年调整政策资金)预算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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