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在前期自学的基础上,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在我市承揽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对标对表《通知》要求,结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并落实情况、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情况、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企业对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等6方面内容开展全面自查。
二、督导检查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要对辖区内承揽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本单位、本辖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包括《条例》学习贯彻情况,上述6方面内容的企业自查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
三、工作要求
请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对本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要立即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承揽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督促企业做好学习贯彻和自查工作,认真编写本单位、本区域自查报告,并于1月24日下班前将加盖公章后自查报告和电子版一并反馈至我委邮箱:szjwjszlaqc@tj.gov.cn。
(联系人:邸金烁 联系电话:6308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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